<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条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一)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
(二)(1)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所在国,除第十六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外,在执委会中有当然的席位。
(2)执行委员会各委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3)各代表团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三)执行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数目的四分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重视公平的地区分配,以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有参加与本同盟有关系的专门协定的国家的必要性。
(五)(1)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应从选举它的那一届大会闭幕开始直到下届例会闭幕。
(2)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六)(1)执行委员会应负责:
1.拟订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2.就总干事提出的本同盟计划草案和三年预算向大会提出建议;
3.在计划和三年预算范围内,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年度预算和计划;
4.向大会提交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提出适当意见;
5.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例会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同盟计划;
6.执行本公约所分配的其他职责。
(2)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也有关系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得在听取了该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七)(1)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最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同期同地召开。
(2)执行委员会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应执委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八)(1)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决议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
(4)弃权不算投票。
(5)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并以一国名义表决。
(九)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同盟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
(十)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国际局〕
(一)(1)有关本同盟的行政任务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同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同盟事务局合并而成。
(2)具体而言国际局应设置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为本同盟行政领导人并代表本同盟。
(二)国际局应汇总并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情报。本同盟各成员国应及时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条文通知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一切直接关系到保护工业产权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三)国际局应出版一种月刊。
(四)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同盟任何成员国提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五)国际局应进行旨在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六)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得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七)(1)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会同执行委员会,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2)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协商。
(3)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得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八)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一)(1)本同盟应制定预算。
(2)本同盟的预算应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与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3)并不单是本同盟的,而且也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该项共同开支中的摊款按本同盟在其中所享利益的比例计算。
(二)本同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三)本同盟预算财政来源如下:
(1)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由国际局在本同盟方面的服务工作收费;
(3)国际局有关本同盟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4)捐款、遗赠及补助金;
(5)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四)(1)为了规定对预算的应缴份额,本同盟成员国应照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第一级 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 二十个单位
第三级 十五个单位
第四级 十个单位
第五级 五个单位
第六级 三个单位
第七级 一个单位
(2)除已定级者外,每一个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要改为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例会上声明。这种改动应在该届例会后的下一日历年开始生效。
(3)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金额在各国对本同盟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缴费国总单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4)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5)拖欠会费的国家,如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就不能在它是其中成员的本同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本同盟任何机构,只要查明该国拖延付款系由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所致,仍可允许该国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6)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规定,应按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执行。
(五)国际局关于本同盟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由总干事核定,并报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六)(1)本同盟设工作基金,由本同盟每一成员国一次缴纳。如基金不足时,得由大会决定增收。
(2)每一国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金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应依基金建立或决定增加那一年该国会费的比例决定。
(3)缴费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七)(1)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遇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该项垫款的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该组织之间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另订协定。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中有当然席位。
(2)在第(1)项中所指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内生效。
(八)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一个或若干本同盟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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